修改《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相關內容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下簡稱55號公告)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需要符合“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條件。為更加便利地滿足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需求,《公告》修改了55號公告規定的代開條件,明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條件未發生變化,并重新發布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明確“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由于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向“購買方收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明確“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2017年底,《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改,將第六條修改為“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附件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正)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簡化辦稅流程,方便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
(二)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三)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第三條 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以下稱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四條 納稅人應將營運資質和營運機動車、船舶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第五條 完成上述備案后,納稅人可向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向代開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見附件)。
(二)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第六條 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機動車號牌或船舶登記號碼分別填寫《申報單》,掛車應單獨填寫《申報單》?!渡陥髥巍分刑顚懙倪\輸工具相關信息,必須與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信息一致。
第七條 納稅人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八條 代開單位對納稅人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進行核對。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資料;符合要求的,按規定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九條 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照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向代開單位全額繳納增值稅。
第十條 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重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退稅等事宜的,應由原代開單位按照現行規定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 納稅人在非稅務登記地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改變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施稅收管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期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其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一并計入該納稅人月(季、年)度銷售額,作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施稅收管理的標準和依據。
第十四條 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定期將納稅人異地代開發票、稅款繳納等數據信息清分至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數據比對分析,對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明顯超出其實際運輸能力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停其在非稅務登記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及時約談納稅人。經約談排除疑點的,納稅人可繼續在非稅務登記地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項,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及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第一條第(一)項和附件1同時廢止。